預告修正「臺南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」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十一條之一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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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預告修正「臺南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」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十一條之一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臺南市政府農業局。
二、修正依據: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3條第2款。
三、旨揭修正草案內容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府農業局全球資訊網站(https://agron.tainan.gov.tw)及本府全球資訊網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臺南市政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漁業科。
(二)地址: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南瀛大樓4樓。
(三)電話:(06)6322231 分機 6157。
(四)傳真:(06)6326347。
(五)電子信箱:agr611@mail.tainan.gov.tw。






